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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资源规划编制施行办法
(2012年10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发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天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天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批改的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藏资源规划处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藏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藏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守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对矿藏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藏资源规划是执行国家矿藏资源战略、加强和改进矿藏资源宏观处理的重要手法,是依法批阅和监督处理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活动的重要根据。
第五条矿藏资源规划的编制和施行,应当遵从商场经济规则和地质作业规则,表现地质勘查和矿藏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色,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危险勘查范畴,推进矿藏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藏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编制。触及矿藏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职业规划,应当与矿藏资源规划做好联接。
第八条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包含国家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的方针使命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执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批阅处理和上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授权批阅处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维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天然资源部应当根据国家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守时期国家关于矿藏资源勘查开发的严重布置编制矿藏资源专项规划。当地各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则编制同级矿藏资源专项规划。
矿藏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处理康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范畴,或许重要矿种、要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划以上矿藏地和对国家或许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藏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树立矿藏资源规划施行处理的领导职责制,将矿藏资源规划施行状况归入方针处理体系,作为对下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担任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根据。
第十二条各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在矿藏资源规划处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能和办法。
第十三条各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将矿藏资源规划处理和监督的经费归入年度预算,保证矿藏资源规划的编制和施行。
第十四条天然资源部担任安排编制国家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和矿藏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担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和矿藏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许本行政区域内矿藏资源处理需求,担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藏资源总体规划和矿藏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编制触及战略性矿藏资源的省级矿藏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天然资源部赞同。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藏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赞同。
(四)首要编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能职称,通过矿藏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依法选用投标等方法择优挑选矿藏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藏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辅导和监督处理。
(一)对现行矿藏资源总体规划施行状况和首要方针使命完结状况进行点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主张;
(二)展开根底查询,对矿藏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开展状况、资源赋存特色和散布规则、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查询点评和研讨;
(三)展开矿藏资源局势剖析、潜力点评和可供性剖析,研讨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方针,对资源环境承载才能等严重问题和要点项目进行专题研讨证明。
编制矿藏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求做好相应的查询点评和专题研讨等根底作业。
天然资源部担任拟定省级矿藏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藏资源规划编制辅导定见。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担任拟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矿藏资源规划编制技能要求。
第十九条各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矿藏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能要求,集成矿藏资源规划编制效果,安排建设并维护矿藏资源规划数据库。
(一)遵循节省资源和维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证开展和维护资源的联系;
(四)表现体系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装备、整装勘查、集约开发、归纳利用和开展绿色矿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对其安排编制的矿藏资源规划,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点评法令》的有关规则,进行矿藏资源规划环境影响点评。
第二十五条对矿藏资源规划编制中的严重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咨询定见。直接触及单位或许个人合法权益的矿藏资源规划内容,应当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则》安排听证。
第二十六条各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在编制矿藏资源规划过程中,应当安排专家对首要方针与目标、严重工程、规划分区计划等进行证明,广泛寻求相关部分、职业的定见。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应当由天然资源部赞同的其他矿藏资源规划。
省级矿藏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阅后,由天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分按规则程序批阅。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藏资源规划的批阅,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天然资源部或许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则对矿藏资源规划进行查看,并安排专家进行证明。触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的,应当寻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的定见。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批改、弥补和完善。对不契合法律法规规则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赞同。
第三十条矿藏资源规划赞同后,应当及时发布,但法律法规还有规则或许触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在外。
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处理康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契合矿藏资源规划。
第三十二条矿藏资源总体规划赞同后,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树立矿藏资源总体规划的年度施行准则,对下列事项作出年度施行安排:
(四)对本级财务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处理康复、矿区土地复垦等作业,提出支撑要点和年度目标。
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在施行矿藏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能够根据局势改变和处理需求,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矿藏资源总体规划施行状况及本年度施行安排报送天然资源部。设区的市级、县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的规则,报送上一年度矿藏资源总体规划施行状况及本年度施行安排。
第三十三条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矿藏资源规划鼓舞和引导探矿权投进,在批阅挂号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查看:
(二)是否契合矿藏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归纳勘查、归纳点评。
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在批阅挂号采矿权时,应当根据矿藏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查看:
(三)是否契合矿藏资源规划确认的挖掘总量调控、最低挖掘规划、节省与归纳利用、资源维护、环境维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契合矿藏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不得批阅、颁布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处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根据,下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不得以不契合本级矿藏资源规划为由搅扰上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批阅发证作业。
第三十四条各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严厉依照矿藏资源规划查看本级财务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处理康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契合矿藏资源规划确认的要点方向、要点区域和严重工程规模的,不得赞同立项。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请求人在请求探矿权、采矿权前,能够向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查询拟请求项目是否契合矿藏资源规划,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供给便当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请求人向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请求查询拟请求项目是否契合矿藏资源规划时,应当提交拟请求勘查、挖掘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安排对矿藏资源规划施行状况进行点评,在矿藏资源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报送点评陈述。
第三十七条矿藏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许天然资源部、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一致布置,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对矿藏资源规划进行修编,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则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二)因商场条件、技能条件等产生严重改变,需求对矿藏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部分调整的;
第三十九条调整矿藏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赞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原赞同机关赞同后进行:
上级矿藏资源规划调整后,触及调整下级矿藏资源规划的,由上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告诉下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赞同机关存案。
矿藏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触及调整矿藏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各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矿藏资源规划施行状况的监督查看,发现地质勘查、矿藏资源开发利用和维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与处理康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不契合矿藏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则,应当编制矿藏资源规划而未编制的,上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责令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期限编制。
未按本办法规则程序编制、批阅、调整矿藏资源规划的,或许规划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规划要求的,上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责令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期限改正。
第四十二条有关天然资源主管部分违背本办法规则私行修编、调整矿藏资源规划的,上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违背矿藏资源规划颁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天然资源主管部分或许上级天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职责;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