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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归于国家 乡民诉请撤证被驳

  我国法院网讯 (刘佳倩 支有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凤凰乡湾里村委第6、7乡民小组不服全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先后二次颁发给全州县兴望采石场《采矿答应证》,以为政府答应第三人采矿的时刻和规模均超出了乡民租山给第三人采石的时刻和规模,损害了乡民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7月16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乡民诉讼请求的判定。

  2009年5月4日,第三人全州县兴望采石场向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请求在凤凰乡湾里村委学里村、探鹏岭村处理年产5万吨以上的采矿答应,并进行了前期的环境、安监、地质灾害等判定、评价、报批。2009年6月12日,被告对全州县兴望采石场的采矿权进行招拍挂出让,第三人的负责人戴汉阳竞拍成交。2009年5至7月,第三人先后与凤凰乡湾里村委第1至5乡民小组(探鹏岭村)、第8、12乡民小组(湾里村)及本案原告第6、7乡民小组签订了租山采石的协议,协议约好湾里村委的上述乡民小组租借轿子岭山场给第三人采石,租期为二年。7月12日,原告出具赞同第三人在轿子岭山场采石的《赞同书》给被告。同月15日,被告将拟答应在凤凰乡湾里村委学里村轿子岭山场挖掘石灰岩的采矿规模在当地进行了布告,布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8月2日,被告处理了C0022402号《采矿答应证》给第三人,答应挖掘面积为0.0549平方公里,挖掘期自2009年6月12日至2010年6月12日,并载明晰矿区规模拐点坐标,答应的采矿规模少于被告布告的坐标规模。8月7日,全州县人民政府将此《采矿答应证》答应的采矿区规模进行了布告。11月5日,核工业桂林工程勘察院对第三人的采矿规模进行实地核对,定论为“经现场核对,矿区无越界挖掘行为与矿权胶葛”。第三人的采矿答应期满后,第三人欲持续原地挖掘石头,遂向被告请求延期。被告于2010年8月2日再处理了与原《采矿答应证》同号、同内容、同规模的《采矿答应证》给第三人。前后二份《采矿答应证》因选用的坐标系不同,坐标规模数字虽不同,但规模相同。同日,全州县人民政府对新办的《采矿答应证》进行了布告。

  第三人在采石期间,原告以第三人超租借用的轿子岭山场规模到粪箕屋(岩老鼠)山场进行挖掘、且逾期挖掘45天、私行占用原告土地堆积废渣,形成原告丢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侵权补偿诉讼。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全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定,以原告无任何依据证明为由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一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吊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采矿答应证》。因为《采矿答应证》答应的采矿期限已满,原告遂撤回吊销之诉,又向本院提起承认《采矿答应证》违法的承认之诉。

  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在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补偿之诉时才知道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采矿答应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原告提起本案之诉,没有超越申述期限。矿产资源依法属国家所有,被告代表国家有权依法答应辖区内矿产资源的挖掘权和挖掘规模,它不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地表土地权属答应为条件。获得采矿答应权的单位怎么运用矿产资源所在地地表土地,是采矿权人与地表土地权属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它归于民事法律领域。本案的被告答应第三人在兴望采石场采石,是被告的职权,没有因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于第三人是否超出了原告的租山规模,原告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按其租山规模来答应第三人采矿规模。被告答应第三人的采矿规模,事实清楚,程序及实体均合法,因而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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