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白麻石材
北京市疆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藏资源开发使用年检方法》的告诉
《北京市矿藏资源开发使用年检方法》现已2013年2月25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有用维护和合理使用矿藏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使用矿藏资源的监督办理,根据《矿藏资源挖掘挂号办理方法》、《北京市矿藏资源办理条例》等法规和疆土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藏开发使用年度查看作业的告诉》(疆土资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三条年检作业由市疆土局一致组织实施。依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准则,实施市局和区县分局两级年检准则。
市局担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疆土资源部颁布采矿许可证及市级颁布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的年检作业。
区县分局担任市局年检规模之外的,矿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的年检作业。
第四条市局和区县分局依法查看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监督查看采矿权人上一年度依法挖掘、合理使用矿藏资源及其他应当实行的法定责任状况。年检主要内容:
(四)矿藏资源合理开发使用及“三率”(挖掘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归纳使用率)完结状况;
(五)矿藏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康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交纳状况;
(九)依法填写《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预算图)和矿藏资源储量计算根底表、矿山企业矿藏资源开发使用状况根底报表、矿藏资源储量挂号书等报表和材料状况;
(十一)矿泉水注册挂号及矿泉水原水水质定期查验状况,同意的答应挖掘量执行状况;
(十二)日常监督、查看、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状况;违背矿藏资源法律法规遭到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实行状况;
第五条采矿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矿区地点区县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包含电子报盘数据和纸质材料)并承受年检:
1.矿山概略及采矿许可证改变、连续和转让状况,采矿权典当、冻住、查封状况;
5.矿藏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康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交纳状况;
(三)《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预算图)和矿藏资源储量计算根底表、矿山企业矿藏资源开发使用状况根底报表、矿藏资源储量挂号书复印件;
(四)矿藏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康复保证金结缴收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五)取得矿藏资源节省与归纳使用专项支撑的矿山企业,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归于市局担任的年检材料,由矿区地点区县分局查看并签署初审定见,于每年2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市疆土局。
第六条市局和区县分局在查看采矿权人提交的年检材料或实地查看后,应在年度报告书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定见。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第七条每年4月底前市局和区县分局完结上年度矿藏资源开发使用状况查看作业。
区县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年检作业总结、年检状况计算表和采矿权人的《矿藏资源开发使用年度报告书》经过网络或报盘方法报市局;5月底前市局将全市年检作业总结、年检状况计算表和采矿权人的《矿藏资源开发使用年度报告书》经过网络或报盘方法报疆土资源部。
(四)未依法实行矿藏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生态环境康复保证金交纳责任的;
(五)未树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实行矿藏资源储量占用挂号手续、未按要求展开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六)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采纳破坏性的挖掘方法挖掘矿藏资源,形成矿藏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则规范的;
(九)矿泉水原水水质查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则进行矿泉水注册挂号的,超越同意的答应挖掘量挖掘的;
(十)遭到疆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未实行到位的,对上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查看、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结整改并经过复查检验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结整改,或经复查检验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第九条采矿权人年检不合格,违背矿藏资源法律法规的,疆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条年检作业应采纳书面查看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法。年检完毕后,市局和区县分局应将年检成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办理机关存案、向社会布告,一起树立采矿权人年检档案。
第十三条固体矿山的年度报告书选用疆土资源部拟定的格局,矿泉水企业的年度报告书由市疆土局一致拟定。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用期为5年。《北京市矿藏资源开发使用年检暂行方法》(京疆土房管矿〔2003〕729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