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挂号决议书(重庆市黔江区粒吏石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3日提交了《重庆市黔江区粒吏石材有限公司股东会抉择》《公司挂号(存案)请求书》等材料,向本局请求法定代表人改变,履行董事、司理存案等事项,本局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了准予改变挂号及事项存案。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前述《重庆市黔江区粒吏石材有限公司股东会抉择》不成立。2020年10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挂号听证奉告书》(黔市监企撤告字﹝2020﹞006号)。当事人在规则时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举办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吊销”之规则,本局决议吊销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6日获得的法定代表人改变挂号及履行董事、司理存案事项。一起重庆市黔江区粒吏石材有限公司该次改变后获得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蒲恒,核准时刻2019年12月16日)报废。
如不服本决议,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许重庆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申述。